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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经济领域法规今起实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作者:中国新闻网 种卿
动车组购票实名制等一批经济领域法规今起实施


  6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即将正式施行。包括商业预付卡将实行实名制、全国铁路动车票将实行实名制购票、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发改委将上调15省非居民用电销售电价……一系列新的规定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商业预付卡将施行实名制治腐败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该法案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全国铁路动车票将实行实名制购票


  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将实施实名制购票、乘车。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购票,对于打击倒票、合理分配票源、保证财务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车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据悉,自5月22日至今,全国部分地区火车站已设有二代身份证的自助售票机上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而从6月1日起,全国动车组列车将实行购票实名制,今起开始预售但任何新事物也会带来新问题,动车组列车实名制车票上印有旅客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就是说,一张实名制火车票就相当于一张复印的身份证。如果旅客保管不好,随意丢弃手中用过的实名制火车票,就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

  为此,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保管好实名制火车票,用过的火车票不要随意丢掉,如果不作报销凭证或者没有其它用途,最好把火车票撕碎、销毁后再扔进垃圾桶,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5月23日,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公告还指出,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婴幼儿奶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发改委将上调15省非居民用电销售电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以下15省将上调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山西、青海、甘肃、江西、重庆、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山东、湖南、安徽、河北、海南。其中,上网电价平均上调2分/度,山西上调幅度最高,每度上调3.09分,贵州上调幅度最低,每度上调1.24分。销售价格平均上调1.67分/千瓦时,山西上调幅度最高,上调2分4厘/千瓦时,四川最低,上调4厘/千瓦时。同时表示,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用电。分析称此次调价对CPI不会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也比较小。

  在本轮上调中,湖北、安徽、江西三省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将于6月1日同时调整,而其余12省份4月10日上网电价已经上调,6月1日起上调销售电价。发改委还表示,4月10日12省市上调电价所产生的十几亿前期垫付资金由电网企业消化,禁止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企业上网电价。本次调整非普遍调整,只调节重点地区,对于是否调整有两个考量标准:1.发电利用小时有没有达到标准。2.以省为单位,亏损面是否达到标准。

 

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